4、由新闻出版(版权)、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查处非法光盘生产线。
5、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版权、财政等部门参加,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有关通知精神,做好各级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市、县政府部门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保护专利权工作。
1、总体工作由知识产权局负责。要增强专利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要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要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重点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
2、由专利、版权、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它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监管。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版权、专利部门参加,加强对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督促展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展会和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2、由贸发、经委、外经贸部门和贸促会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督促相关主办单位在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时指定专职人员,制定管理办法,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要邀请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五)加强定牌加工环节监管。
由工商、质监、外经贸、贸发、经委、专利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时涉及专利技术、商标、商号、软件版权登记的时候,应要求申办单位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以正确确定产权的权属。对于成立“三资”企业过程中涉及技术专利入股的,也需由入股方提供专利证书。要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中定牌加工的管理,防止外方侵权冒牌形成假货出口。鼓励外向型企业做好在海关的专利、品牌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防止被造假。
(六)加强印刷复制环节监管。
由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地下印刷复制窝点,查处非法印刷及购买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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