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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633号)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银监通[2004]181号)


各外资金融机构北京代表处: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日常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代表处应依法合规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违规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
  二、各代表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代表处的变更、终止等事宜,首席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或报备。代表处工作人员对外开展工作时不得使用“客户经理”等头衔。
  三、备代表处应按时向我局递交母机构的年报及代表处的工作报告等材料,并及时报告母机构的重大事项。
  四、各代表处应安排专人跟踪研究我国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确保代表处及其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各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该熟悉与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责任组织代表处其他工作人员学习与日常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跟踪研究。首席代表掌握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将作为对代表处考核的项目之一。
  五、各代表处应大力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各代表处应于2004年10月2O日前将本通知附件1要求的材料及填写的附件2一并报送我局。报送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纸质材料须由代表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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