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质量,促进建筑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批、发布、实施监督及解释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三条 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基础性、公益性的标准,应当纳入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纳入科学技术奖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经费可以采取下列渠道筹措:
(一)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基础标准编制经费;
(二)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科研经费;
(三)上级拨款;
(四)标准发行、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收入;
(五)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应制定相应的省工程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