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4]5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景点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 景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四)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
第五条 景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用款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项目规划书,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规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客源市场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