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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0、出资人要求取得资金回报的比率。
  第六条 民办学校对自愿就读的学生,可收取学杂费和代收费;对自愿住校、在校就餐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伙食费;为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还可按规定收取适当的办学经费。保险费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由保险公司收取。除此以外不得以教育储备金、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办学经费是对学校固定资产投入的一种适当补偿;学杂费由办学机构的公用经费、低值易耗品分摊、房屋及设备维修费、教职工工资性支出等日常经费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代收费是指学生必订的书籍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主要生活用品代购费、班费、计算机维护费(或“电脑教室”学习费)、身份证及户口本费、军训服装费和体检费。代收费应遵循“不盈利、按实收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实行统一代购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等用品;住宿费由宿舍房屋折旧费(或租金)、水电费、家具及相关配套设施折旧费、宿舍管理人员工资等构成。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述收费标准的成本,应遵循国家成本会计制度。招生规模原则上按学校设计招生规模计算,严禁将不合理的工资费用支出和设施设备费用计入成本。
  第七条 办学经费可一次收取,也可分摊按学年收取;学杂费、代收费、住宿费,大中专学校按学年收取,中小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预收。调整办学机构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
  实行公寓制管理的住宿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03]1l 9号文件)执行。
  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对协议就读学生的收费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其生均教育经费不足,按国家规定由当地政府拨付。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社会性疾病、招工、招干、参军等)退学、转学和因故开除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学校应一律按国家规定学制分摊至学期,按学生未在校学期数退还给学生;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的学期数和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费。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有欺骗行为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学校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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