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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不含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l5天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凡经省及以上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省直、中央在长企业举办的子弟学校招收非本系统学生和依托省级重点中学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以下教育、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以当地学校的生均教育成本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学校接受社会各类资助的情况;(2)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3)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4)重点学校的名校效应;(5)学校的生源情况;(6)出资人的合理回报。
  学校的生均教育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和更新、低值易耗品分摊、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和管理费用成本项目构成。
  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其收费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第五条 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财政未安排建校资金和日常运行经费;(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独立招生,并以民办学校名义独立颁发学业证书;(4)按规定经有权部门颁发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在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收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教育、劳动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
  2、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园、校舍等产权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4、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成本情况;
  5、学校师资配备及构成情况;
  6、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7、学校教学计划;
  8、办学经费来源、投资方式等情况;
  9、学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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