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4]161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湘价服[2003]47号)进行了修改,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原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由省、市级重点中学自筹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大专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学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