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室):劳动仲裁院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 角色姓名 备注
1副院长 A龚和艳 B张送智
2案件申诉接待(立案调解庭) A钱根林 B郑晓、应芝
3案件审理根据分工各自完成工作 A张送智 B钱根林
4书记员 A楼丹丹 B应芝、郑晓
5公文处理 A郑晓 B应芝
6档案管理、统计分析 A应芝 B郑晓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告知制
为确保来我厅办事人员准确、快速地咨询或办理各类事项,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和引导。
第二条 一次告知的内容包括:
1.群众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规、政策;
2.群众办理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证件等;
3.所经办的部门、处(科)室、窗口、经办人;
4.办理的时限、程序;
5.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行政不许可的条件;
6.如对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投诉的方式、程序如何。
第三条 如果当事人手续、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第五条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被咨询人业务范围的,按首问责任制办理。
第六条 对一次性告知制的执行,各单位和群众均可进行监督以及向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87053077。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证。对查实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教育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