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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
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4]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确保我市城市低保人员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基础上予以适当上调,即城区城镇居民多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单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30元;城区农村居民多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55元,单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75元。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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