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交通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企业工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此《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该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