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主要负责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和大力支持。
2、积极试点,重点突破。根据我省实际,选择武汉市作为全省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武汉市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3、构建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认真调查研究,着手建立我省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依据。重点研究和适时颁布实施《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湖北省政府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事业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事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评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4、建立信用信息处理技术体系
(1)整合行政资源,建立基础数据库。把分散在政府、行业等各方面的企事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进行归集整合。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分类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开发适合我省市场主体特点的评估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培养信用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2)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信用信息中心。在建立各方面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在政府指导下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信用信息中心,在保证经济安全性、客观公正性、社会公益性和操作有效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方式运营管理。该中心要设立综合数据库和交换网络,开展数据收集、处理和服务工作,改变部门、行业和区域对数据的封锁与分割状况,实现全省信用信息的交换与互通,提高信用信息的利用水平。
(3)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方面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载体,要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使用制度,有的要免费向社会提供,有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4)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充分发挥信用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符合湖北实际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化体系,对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实现通用或相互兼容,保证部门、地区、企事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源交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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