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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失效]

  2、试点阶段(2005年)。建设重点:初步建立政府、企事业、个人、区域信用管理模式,按照区域和行业特点,分别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方案,改进办法,为全省全面推开提供经验。积极探索市场运作的途径,注意引导和发挥社会信用专业机构在企事业信用风险控制和资信评级、个人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评分中的作用。
  3、全面建设阶段(2006年)。建设重点:全省政府、企事业、个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不断培育和规范信用市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作用,着力推动全省企事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使良好的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珍视的无形资产和重要资源,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运转机制。
  4、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建设重点:规范信用市场,完善社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机制,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化、制度化,成为一种有序、长效的市场和社会管理机制,推动全省基本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领导机构,分别成立省、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涉及信用管理工作较多的部门领导担任。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牵头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实施方案,负责信用建设的日常工作,细化目标任务,定期督办检查,组织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的建设,监管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积极稳妥发展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待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后,将办公室职能转入合适的政府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协调小组,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中:
  (1)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起草、宣传与实施等方面工作。
  (2)信用信息技术服务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和信息产业厅(局)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根据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各级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数据库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3)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厅(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负责诚信政府建设工作。
  (4)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人、省工商局负责人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工商局,主要负责制定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开展企事业信用系统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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