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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鄂政发[2004]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为了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湖北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湖北”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形成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企事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加快“信用湖北”建设步伐;坚持以建设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为契机,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信用经济的形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湖北在中部崛起和走在中西部发展前列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按照“信用湖北”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同时发挥市场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开放的征信体系,培育有序的信用市场。二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技术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实现信用建设的专业化、标准化。三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分阶段实施,先试点后铺开,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联合征信网络和监管体系。四是注重实效,留有余地。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湖北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大考核力度,同时要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留有余地,便于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接轨融合。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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