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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七)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以县(市、区)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为基数,其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超编问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分流人员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人员分流的各项政策。严格编制管理,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进人关。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内进人,需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八)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部门(含派出机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州)、县(市、区)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除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授权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审核等项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特别要加大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
  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省、市(州)、县(市、区)相应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机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矿产资源、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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