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4]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所人员、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四)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开发区和统一管理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已设置的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资源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分设机构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要充实力量,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强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根据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耕地保护、人事教育、政策法规、执法监察等方面的职能,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规范其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编办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