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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4]9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语能力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都做出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的范围,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根据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和岗位需要,下列情形人员的外语考试成绩可作为单位聘用条件或评审要素。
  1、凡参加国家人事部和北京市人事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对应聘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
  2、凡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体育教练员、工艺美术、广播电视艺术、技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系列(专业),外语考试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其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素之一。
  三、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年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按照京人发(2003)37号文件关于延长外语合格有效期的条款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其他系列同级别职称评审,应按照申报系列对外语要求的规定执行。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
  1、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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