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F通道管理企业出现改制或改名等情况,如需继续保留F通道备案管理,须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定期清理
1.已列入F通道管理时间满半年的适用B类管理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和7月1日至31日进行清理。经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取消出口F通道管理:
(1)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其中在1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上年度的下半年;在7月份清理的企业,半年指本年度的上半年,下同)没有出口额的;
(2)非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出口额低于20万美元的;
(3)半年出口报关单差错率超过5%的;
(4)发生走私行为的,或发生违规行为、海关一次性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5)加工贸易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6)拖欠海关税、费的。
2.对因上述(1)、(2)、(3)情况之一被取消“F通道”管理的,由主管海关通知相关企业。
3.对因上述(4)、(5)、(6)情况之一被取消“F通道”管理的企业,由主管海关进行公告,2年内不再接受企业F通道备案申请。
(三)经汕头海关风险管理办公室审定,A类下调为B类管理或B类下调为C类管理的企业,取消F通道管理;由A类下调为B类管理的企业可按B类管理企业的条件重新向海关申请实行F通道备案。
(四)年度未参加或没有通过年审的F通道管理企业,取消F通道管理。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9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汕头海关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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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海关备案,决定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实施F通道管理。
企业如发生下列情事,海关停止实行F通道管理:
1.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没有出口额的;
2.非生产型企业在汕头关区半年出口额低于20万美元的;
3.半年出口报关单差错率超过5%的;
4.发生走私行为的,或发生违规行为、海关一次性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