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关公告
(2004年第35号)
汕头海关关于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备案管理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和《汕头海关促进关区外经贸发展10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关F通道管理行为,健全管理制度,结合当前关区业务工作实际,我关修订出台了《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备案管理的操作规程》,对F通道企业的管理由原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现将该操作规程中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条件
(一)适用A类管理企业。
(二)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1.企业在海关注册并开展进出口业务连续2年以上,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2.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1)连续1年以上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以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所指违规行为记录为海关一次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违规行为。
(2)未有拖欠海关税、费情事(指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或其他税、费的情事)。
(3)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到期末核销结案合同。
3.内部管理规范、严密。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业务记录真实齐备。
4.年度(其中1月份备案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份备案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下同)出口报关单总差错率不高于5%(差错率为出口报关单差错数总和与出口报关单总数的比率;如属于海关内部工作衔接或重复操作原因提出修改的,经主管海关核实,不纳入报关单差错率计算范围。下同)。
5.在汕头关区有货物出口业务(不限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上述生产型企业是指:
(1)加工贸易企业;
(2)有生产场地、设备,生产自产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
6.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
(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海关不接受其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二、海关对符合出口F通道管理条件企业备案的程序
(一)经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直接实施出口F通道管理。
(二)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施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备案。备案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