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云阳县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8日)
云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云阳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云价发[2004]47号)收悉。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经我局研究,并商你县政府同意,同时鉴于你局召开的价格听证会已通过居民电价调整方案,决定适当调整你县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第二期农网改造投资实行全市统一均摊加价和重庆市电力公司趸售电价上调等因素影响,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1.32分,其中第二期农网还贷加价为每千瓦时0.9414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一。
二、《云阳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企业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统一新投产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下为每千瓦时0.185元,1000-5000千瓦(含5000千瓦)为每千瓦时0.20元,5000千瓦以上仍按现行电价管理权限报批。
五、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二)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这次调整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和5分。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