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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具备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并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分离、财务独立;
  (三)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应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
  (四)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7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七)近3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1.5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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