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
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4]18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