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04]120号)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除烟叶外其他农业特产税的取消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税收政策深入到每个农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农业特产税的清理工作。对下文之前已经征收的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以前年度尾欠税款的,不予退税;属于2004年度的要及时按规定退还纳税人。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改制中所需支出。要把农特税改革的好处具体落实到职工和农户,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