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房地[2004]474号)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核定物业管理招投标收费标准的函》(津房计[2004]462号)收悉。鉴于你局所属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对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提供服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费,经过一年的试行期,运行正常。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住宅和非住宅项目招投标服务费一律按每建筑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3元计收。对招标人确实难以负担服务费用的,可采取优惠或减免服务费方式,由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与招标人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应按规定的服务程序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分解计费。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