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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每项业务的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业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二)承办委托业务所需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人数;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四)承办委托业务的繁简程度;
  (五)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七)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可采取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按承办该项目业务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其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计费工作时间,按经办人个人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所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制定审计计划、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调查内控制度、审阅会计报表及帐册、执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服务的时间。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制定本所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具体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考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承办该项业务所发生的成本。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本所实际情况,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具体收费标准进行修订。
  第九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条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包括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付款方式、预收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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