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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04]29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提供会计类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如经委托人同意,也可按异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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