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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等税收服务九项制度的通知

  接待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当场进行解决和处理;对不能解决的,应向来访者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要集体研究的问题,待研究后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待上级明确后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者。对于需要系统内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交由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对接待对象提出的有益于国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整理上报。
  第八条 接待日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内容。

  附件8:

江苏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走访制度

  第一条 走访的组织
  以县级局和基层分局为单位建立走访制度,以基层税务分局为主,上一级国税机关可单独组织或联合下级国税机关共同组织。走访人员主要由县(市)局领导、基层税务分局领导组成,也可委托职能部门负责人走访。
  第二条 走访对象
  主要是重点税源户、相关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有来信来访的重点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条 走访内容
  走访内容主要是: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决各种涉税问题;宣传税收工作的职能、主要成绩、开展的重点工作等;收集走访对象对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税收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走访形式
  走访主要采取主动上门的形式,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活动。走访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条 走访中受理问题的落实处理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在走访结束后15日内作出反馈。对走访对象提出的有关意见和要求,要认真整理研究解决措施,对超出本职责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 走访的管理和考核
  走访工作应记录台帐,或归集相关材料。走访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内容。

  附件9:

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第一条 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是指税务人员因执法偏差、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职业道德、党风党纪以及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纳税人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属实,给予待岗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予以待岗
  (一)因执法偏差或失误给纳税人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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