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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等税收服务九项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一)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实施检查中,需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有关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调至国税局检查的,须经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省辖市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三)税务违章违法案件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和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并注明处理或处罚原因、依据、处罚金额以及纳税人能享有的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控制税务检查的次数,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举报协查案件查处除外)。
  第五条 公开税务处罚标准
  基层分局要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公开项目:
  (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二)发票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三)纳税申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四)税款缴纳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五)偷、骗、抗税行为处罚标准。
  第六条 公开办税结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公开。
  (二)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定额公开。基层分局应在调整和核定个体工商户征收定额后及时按户公布定额结果。
  (三)税收违法违章处罚结果公开。国税机关对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纳税人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四)税务行政许可结果公开。
  第七条 公开社会监督渠道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本单位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纳税人的投诉和监督举报,应做好保密工作。要在县、区分局和征收服务厅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并定期收集整理。
  (二)要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对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登记并及时组织查处。
  (三)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全程负责制”。对已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要落实到人,实行全程负责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对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
  (四)进一步发挥行风特邀监察员、义务监督员的作用,接受社会的全方位监督。
  第八条 公开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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