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现有建设的基础上,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设施,以形成国税特色的形象标志。
第二条 统一窗口设置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也可简并为一类或两类窗口。
第三条 统一区域划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具体情况,可划分为税务人员工作区、纳税人自助办税区、纳税人休息区(可与纳税人自助办税区合并设立)、公告宣传区、值班长工作区。
农村分局也可适当合并。
第四条 统一公告内容
公告宣传区应设置和运用公告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传播媒介,除定期公布税收政策、曝光典型案件等事项外,应固定公开以下方面内容:
(一)办税流程;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四)服务承诺项目;
(五)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号;
(六)文明规范用语;
(七)职业道德规范和“六条禁令”;
(八)监督举报电话。
除办税流程、服务承诺主要内容、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号外,其他方面内容可用触摸屏、网络或宣传册等形式公布。
第五条 统一服务设施
(一)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应标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牌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替。
(二)在纳税人自助办税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桌、椅、笔、印台、复写纸等)、税收宣传资料、公用电话、意见箱、意见簿等。
(三)在纳税人休息区提供座椅、茶杯、饮用水等。
(四)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供纳税人使用的触摸屏、电脑等电子设备。
第六条 统一服务标识省局将制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化标准》,另行下发。
附件2:
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减税、免税、退税的申请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四)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