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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基础工作,统一规范全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切实抓好《规程》的组织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省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2]24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苏国税发[2003]20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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