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落实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粤价[2004]294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经贸局,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出台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这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改善电力供求关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我省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经过近期各市物价局、经贸局、供电公司的调查,现确定我省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名单(见附件)。此部分企业用电价格按国家规定在当地现行工业电价基础上,限制类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淘汰类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含税),从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按抄见电量)。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