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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

  1、总包企业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2、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所签项目分包合同副本;
  3、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就项目分包部分使用保函额度签订的有关协议。
  (五)申请开具预付款保函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三)、(四)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预付款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预付款额度、币种、有效时限、额度抵折方式等。
  (六)中国信保营业部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即可为可行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保函担保或开具保函。在企业提供材料完备后10个工作日内,中国信保营业部应对外出具承保意见。
  经审核,如中国信保营业部不同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保函担保或开具保函,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四、当企业在融资担保项下发生偿付困难无法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或保函项下发生赔付且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时,企业可向中国信保营业部提出垫支上述贷款或赔付款的申请。中国信保营业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五、发生垫支贷款或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国信保营业部对外支付之日起15日内归还上述垫款,如未能按期归还,根据垫款币种不同,在180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人民币贷款利率,交纳专项资金占用费;超过180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或人民币贷款利率交纳专项资金占用费。中国信保营业部负责于18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款及占用费。
  六、企业需超过批准期限继续使用担保和保函的,企业应在到期日前三个月向市商务局和中国信保营业部提出申请。若未获双方批准,企业需在到期日以自有资金归还全部担保或保函资金。如未能按期归还,按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处理。
  七、在申请人投保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应出口信用保险情况下,其最终损失原因属上述出口信用保险承担责任且能够得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付时,对于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中国信保营业部将不再向申请人追索。
  八、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中国信保营业部、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报送虚假文件、不按期归还赔付款或垫款以及拒绝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在其违规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完全消除前,不能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对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或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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