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
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农[2004]28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扶贫办:
为管好用好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省委办公厅《全民安居工程工作协调会纪要》(粤委办[2003]115号)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反映。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全民安居工程工作协调会纪要》(粤委办[2003]115号)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2004年起至2010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用7年左右时间帮助农村15万户(不含水库移民及纳入边远分散老区搬迁安置部分农户,下同)贫困农民开展危房改造,逐步改善贫困农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除完成省下达各地专项资金安排扶持的示范村(点)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以外,市、县两级政府必须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完成面上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省农村安居工程任务顺利完成。
实施全省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程,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所需建设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通过各级财政补一点、亲友借一点、社会捐一点、银行贷一点的办法,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村逐户解决贫困农户的安居问题。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边远山区、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居住在残危房、茅草房和泥砖房的贫困农户进行残危房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