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4]480号)
各有关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166号)关于在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政府定价药品核定临时零售价格的规定,现将核定的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20种120个剂型规格,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公布的品种或剂型、规格及同剂型、规格比价不合理的药品,其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自2004年11月20日起执行。此前市物价局核定的上述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的,应按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50ml及以上的)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三、普通粉针、冻干粉针以同品种小水针(20ml及以下)为标准品:普通粉针10元及以下的在小水针基础上加1元,10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10%核定零售价格;冻干粉针10元及以下的在小水针基础上最多加3元,10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20%核定零售价格。
四、同规格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不区别盒装、瓶装或袋装。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多加2元,软袋最多加4元。瓶装口服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原则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质差别,颗粒剂不区别包装袋的差别。
五、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OTC)暂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六、凡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的正式名称)在政府定价范围,只是改变剂型或盐根的,均属于政府定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