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婴儿期的预防与保健
(1)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母婴及其婴儿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定期随访和咨询。
(2)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正确选择婴儿出生后喂养方式。提倡实施人工喂养,绝对不能混合喂养。
(3)婴儿应分别于出生后12个月和18个月无菌采集外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进行随访。18个月后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
(4)医疗保健机构应向艾滋病病毒感染家长提供护理儿童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进行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5)按正常计划免费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发现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的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1。
(二)服务能力建设
1、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示范区相关管理人员及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人员,包括: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实验室、检测等相关人员。
(2)培训内容。介绍我国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及防治策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实施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措施,艾滋病预防和关怀,相关政策与伦理知识,以及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新的信息及进展。
(3)培训方法。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并承担对省级和试点县(市、区)师资培训。省级和县(市、区)级师资,负责对辖区内的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人员培训。培训采取理论授课,讲座、例会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法。
2、检测网络建设
(1)各示范区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卫生资源配置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符合条件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申请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并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工作。
(2)暂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条件的机构,应与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或已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的医疗机构协调配合,通过培训,使有关检验技术人员掌握艾滋病基本知识、检测技术、生物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后预防等,申请成为“艾滋病筛查检测点”并备案。
3、增强职业暴露的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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