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常规检测程序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工作。资源相对缺乏的示范区对孕期保健的孕妇可采用《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中的替代策略III,使用HIV快速筛查方法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8)对于已经临产的孕产妇,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用两种不同的快速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则应视为阳性,及时告知受检者,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9)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婴儿应分别于产后12个月及18个月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4、加强孕产期预防与保健
(1)各示范区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保健和随访服务流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提倡住院分娩。
(2)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目前推荐使用世界卫生组织用药方案(见附件4),各地可根据孕妇及当地实际选用。
(3)对已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阴道分娩时应尽量避免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等可能增加传播危险的操作。
(4)各示范区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条件,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机会,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目前尚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临产后的剖宫产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没有明显作用。实施择期剖宫产术同时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5)示范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产科质量管理。为住院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及产妇建立安全的符合隔离与无菌操作要求的医疗环境。妇产科诊室、产房应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清洁和污染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应安排在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或隔离产床分娩,严格按照隔离分娩要求操作,所用器械应单独使用,用后的产房、产床应彻底消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住院时应有专用的医疗设备和清洁用具,使用过的器械、物品应彻底消毒。
(6)对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产后应常规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