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示范区要利用节假日或大型的集会,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活动。
(3)示范区的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村卫生室、学校、娱乐场所及所有乡镇人口较集中的地区张贴和分发国家统一制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画。
(4)示范区应充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放国家提供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带或有关知识,播放频率每周至少1次,全年不少于50次。
(5)示范区应建立艾滋病咨询热线,咨询者应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培训,提供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示范区间应定期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活动的经验交流。
3、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1)各示范区要在做好妇幼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自愿咨询服务工作。
(2)各示范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并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检测服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对检测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对感染者提供转诊、随访服务。
(3)对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检测的意义和利弊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附件2),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4)为检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知情选择继续妊娠或终止妊娠并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为同意终止妊娠者提供流产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
建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配偶进行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5)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要进行检测后的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并提供转诊、随访服务,建议其配偶进行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6)对检测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产妇,提供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可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并动员预防用药,用药前需填写“药物服用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同意者立即采取后续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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