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目的
  在示范区内,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做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通过以上措施,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二)具体目标
  1、积极探索适合我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途径、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及服务能力建设得到加强,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提高健康教育水平,目标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覆盖率达85%以上。
  4、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5、对示范区内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采取预防措施。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以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以上。
  6、示范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1)各示范区的政府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要负责,加强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艾滋病母婴传播疫情的动态,制定适合本示范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价,切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示范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好与当地妇儿工委、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3)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等组织在防治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积极良好的氛围。
  2、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1)示范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健康教育活动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健康教育的形式参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