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艾滋病综合防治
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卫基妇发[2004]17号)
祁阳县、辰溪县、石门县、慈利县、临湘市、洪江区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湖南省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湖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湖南省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地区和目标人群
(一)实施地区
1、全省6个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按照本方案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2、在其他地区开展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健康教育和预防工作。
(二)目标人群
我省示范区内所有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重点目标人群。
示范区内的青少年、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家庭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目标人群。
二、实施的目的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