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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6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广东省的分支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除外)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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