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延续实施许可的
第十六条 纳税人要求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向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重新提出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条件,应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提请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许可。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出具《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并将决定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同时逐级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
区县级国税局根据《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纳税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逐级传递给相应审批国税机关。
第十八条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有《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撤消对被许可人做出的最高限额行政许可,出具《撤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0)。
第十九条 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其他长期有效。纳税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向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提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延续申请。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决定。
第二十条 对临时准予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纳税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销售业务证明材料至区县级国税局办理临时变更发行。开票后,区县级国税局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到发行窗口恢复原最高开票限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在办理本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