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地核查和委托实地核查
第十条 受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后,相关国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以本级国税机关或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在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填写《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附件6),出具《核查意见报告书》,并将相关材料传递给审批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加盖本级国税机关或受托核查国税机关公章。
省辖市级国税局可委托区县级国税局核查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行政许可申请;省级国税局可委托省辖市级国税局核查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实际业务需要,即:是否确为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情形;或是否为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的情形;
3、财务核算是否真实,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4、有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有无偷税行为;
5、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是否异常;
6、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核查意见报告书》应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中有关情况及表中未列举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提出综合核查意见,表明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建议。
第四章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批准条件: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但大宗业务偶有发生或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偏低等情形,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纳税人自动获得低一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及《核查意见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决定,填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同时自上而下逐级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