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2、《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附件2);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上年度及申请日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
6、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进行如下审查:
1、是否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5、申请人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6、其他方面。
第八条 窗口受理人员根据审查情况 ,当即作出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已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加盖区县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行政许可加盖省辖市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行政许可加盖省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要求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附件4)。
3、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及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区县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5)。
第九条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于受理的当日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省辖市级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