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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3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以下(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下同)的发票由区县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下同)的发票由省辖市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百万元以上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下同)的发票由省级国税局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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