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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强省进程,日前,省委、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国税系统贯彻落实《意见》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
  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意见》中提出的对民营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平台、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学和领会,将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积极落实政策、加强服务、改进管理方式,为加速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兑现落实税收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1、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凡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经确认可在继续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销售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3、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应对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4、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5、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外贸出口业务,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三、优化税收服务,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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