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
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4]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国有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的企业,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的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第四条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工作。
  第五条 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计划和土地使用权收购价,应按《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榕政综(2000)349号)规定的程序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购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土地预期增值收益×5%×获益年限上述所列土地使用权收购价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如下:
  (一)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
  1、非国有的企业是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控股企业改制的,其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指该企业股东受让国有产权(股权)时核定的地价;
  2、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非国有的企业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指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年度,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确定的地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