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要组织好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要在职工转岗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及时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四、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手段,全面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安全生产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验收,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不得给予验收通过和批准投入运营。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安监、煤监、建设等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发证。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领域。
(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计划、经贸、体改等部门要及时公布限制、禁止和淘汰的产业产品目录,积极推动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更新换代;科技、安监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行业的安全科技规划,不断提高安全科技水平,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社会服务工作,加快和规范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水平;要积极推动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相关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四)充实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安监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力度。要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有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查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个别拒绝安全监管,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逃匿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