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要严格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关口前移抓预防、重心下移抓基础;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从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入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通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政府有效监管、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要强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力争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对非公有制企业有效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三、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诚信经营的安全生产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一)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检查各类台帐,加强对主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落实监控措施。
(二)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配备3-5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三)确保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物质基础。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企业要按照定额提取矿山维简费;非煤矿山企业要按产品销售额的5%提取安全技措费;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所需检验费用纳入预算。要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