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资中发[2004]28号)
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
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武银发[2004]136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后,新的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由原来的3.6%上调为3.78%;5年以上由原来的4.05%上调为4.23%;平均提高0.18个百分点。
二、本次利率调整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到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挂牌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2004年10月29日(含10月29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发放的贷款)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