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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9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取消9项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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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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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审批  │《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已实行全国定点│
│   │              │定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1│厂供应    │
│   │              │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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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票专用章刻印厂的审批   │《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       │
│   │              │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       │
│   │              │1997]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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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管货运发票的审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
│   │              │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
│   │              │(闽地税稽[1995]62号)   │       │
├───┼──────────────┼─────────────┼───────┤
│4、  │纳入全国试点的非营利性中小企│《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
│   │业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       │
│   │              │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5 │       │
│   │              │号)            │       │
├───┼──────────────┼─────────────┼───────┤
│5、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
│   │税的审批          │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
│   │              │于进一步推进根据助学贷款业│       │
│   │              │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闽 │       │
│   │              │地税政一[2001]26号)    │       │
├───┼──────────────┼─────────────┼───────┤
│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税的审批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       │
│   │              │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   │              │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 │       │
│   │              │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       │
│   │              │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       │
│   │              │]9号)           │       │
├───┼──────────────┼─────────────┼───────┤
│7、  │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营业税的审批│《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
│   │              │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       │
│   │              │2002]4号)         │       │
├───┼──────────────┼─────────────┼───────┤
│8、  │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       │
│   │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
│   │审批            │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       │
│   │              │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       │
│   │              │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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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每人全年工│《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   │资税前列支的审批      │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       │
│   │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       │
│   │              │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 │       │
│   │              │政二[2000]9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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