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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经费管理。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岗、定编、定人情况检查验收合格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发(2002)11号)要求,按市、区财政各负担50%的比例核拨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验收考核标准和经费拨付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设立经费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四、加强社会化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一步健全退休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明确服务标准,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拓宽服务项目。要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办法,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为退休人员开展医疗卫生、健身保健、文化娱乐等活动,不断改善和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强规范化服务和信息网络建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并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各自的业务工作职能,合理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实行管理服务达标制。要在统一制度和业务流程基础上,积极推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的信息化建设,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逐步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广泛覆盖的“一点登录、全市查询”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
  六、加强服务设施管理。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统一配置的服务设施。因城建等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场所的,应征求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的新工作场所,要尽量做到临街一楼,并设有档案室、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接待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服务大厅。
  七、加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编办《关于调整理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通知》(济编办发(2004)2号)要求,在乡镇健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调整配备工作人员,全面落实工作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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